某中学高二学生储某受同学邀请帮助报复他人,结果致人重伤,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储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储某,岳西县某中学高二学生。2011年12月,该县另一中学高二年级学生黄某等在岳西县天堂镇一歌厅唱歌被人殴打,黄某随即召集被告人储某等人寻仇报复。其后,黄某在岳西电影院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并扭打,被告人储某等人参与打斗。在相互拉扯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储某手持打破的啤酒瓶将被害人陈某面部划伤,经鉴定,伤情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储某在互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储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储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