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霉变食品 获得十倍赔偿
9月6日,市民陶女士来电:今天上午,我到人民路上一家超市给女儿买了一袋小食品,回家准备食用时,发现该食品已发生霉变。见此,我又回到该超市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不料工作人员竟然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并称“这是非常正常的”,这让我感到很气愤。
陶女士告诉记者说:“今天上午,我在人民路上的金华联购物广场(超市)给女儿购买零食,在食品散称区内购买了一种名为‘霞姐食品’的笋丝黄豆。回到家欲打开包装时,我发现这个小包装袋的袋口已经开了一个小缝,更让人吃惊的是,袋内的黄豆大部分都发生了霉变。所幸的是,女儿还未吃进嘴里。”
陶女士说,她对此很气愤。于是便回到了金华联超市,要求超市方给个说法。“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竟称‘这是非常正常的’,并表示可以为我更换一袋。对这名工作人员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做法,我不能接受。”
陶女士说,不论是食品本身质量有问题还是外包装上存在问题,超市方既然已经将该食品摆放在了超市的货架上,那么其就有责任对食品的卫生以及外包装进行定期的检查,并对问题食品进行下架处理。“万一我没有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我女儿就可能吃下了这袋霉变的食品,后果无法想象。我认为超市方对其疏忽检查而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更换问题食品了事。”
接到投诉后,记者随即赶到了金华联超市。在陶女士出示的这袋食品上,记者看见该食品的外包装袋的袋口已经开封,袋内的黄豆大部分已经发生严重霉变,且长出了灰色的毛绒状物质。根据该食品外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看,该食品并未过期。
金华联超市食品部的一名组长在查看了霉变黄豆后向记者解释说,袋里的黄豆之所以会发生霉变现象,可能是厂家在封口压膜时没有处理好,导致了外包装的漏气。加上超市内空调长期开放,湿气较重,才发生了霉变现象,这和食品本身的质量并无任何关系。“我们对一些没有合法证照的食品不会上架的。”
这位组长还对记者说,“虽然袋口开封是厂家的责任,但是消费者在超市内购买到了这一问题食品也和我们的检查监督不力存在一定的关系。今后我们将加大对上架食品的检查力度,防止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经过协调,该组长向陶女士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陶女士所购买的这一食品进行了10倍赔偿。对此,陶女士表示了接受。
图为发生霉变的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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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条规定表明,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可要求10倍赔偿。这条规定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赢得消费者的好评。
作者:余菲菲 徐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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