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利益,一念之差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胡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先后多次透支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9月15日,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查明:2012年3月18日18时,被告人胡某某到安庆市华中东路农业银行分理处ATM机存钱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银行卡未取走,该机屏幕上显示为取款界面,胡某某便从该银行卡内分五次共取出现金10000元。当胡某某准备将该款存入自己的信用卡时,被前来寻找信用卡的被害人杨某发现并报警。不久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某带至派出所。被告人胡某某随即将现金10000元及信用卡归还给被害人杨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所骗得的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