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安庆市太湖县3.11绑架出租车司机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三名案犯分获5到11年有期徒刑。
据检察机关指控:湖北省黄梅县被告人陈木新、夏亚军、罗春为勒索他人钱财,于今年3月11日从安庆市太湖县老城绑架太湖县出租车司机朱某,现场劫取现金100余元。为勒索更多钱财,陈木新一伙将朱某绑架到湖北黄梅,在将朱某身上银行卡内8800元现金取走分赃后,继续要挟朱某家人汇款12万元。朱某家人在陈木新等的威逼下,先后汇款22000元。3月15日,趁陈木新、夏亚军外出取款之机,出租车司机朱某成功自救逃脱。3月16日,案犯罗春畏罪自首。6月10日,湖北省公安机关在旅社登记巡查中将案犯陈木新、夏亚军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木新、夏亚军、罗春为勒索钱财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25条、第65条等规定,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木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夏亚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罗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安庆广播电视台特约记者王继兵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