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宅基地纠纷,上门女婿陈某,与人发生互殴,结果被刺死。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主犯舒某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从犯舒某生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三名从犯均被判处缓刑。
2012年2月5日下午,太湖县新仓镇塔山村村民陈某在本组划分宅基地过程中,因舒某明及其儿子舒某生说陈某是招亲的、滚回怀宁等,而与舒某发生揪斗,陈某耳朵受伤。
当天18时许,陈某与其哥哥一道赶至舒某明居住屋内(带开商店)与舒某明等人理论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舒某生朝陈某的哥哥踢了一脚,随后舒家六七个人与被害人陈某及其哥哥之间发生揪打。舒某生、舒某明在打斗过程中先后被陈某随身携带的钥匙圈上的一把单刃可折叠水果刀刺伤,舒某生抓住了陈某的左手,舒某明将陈某手上的水果刀夺了过来,刺中陈某胸部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舒某明还扎了陈某哥哥一刀,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舒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各项损失44万余元,陈某家属对加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明、舒某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陈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其中舒某明持刀致一死一伤,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其余三名从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舒某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王村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