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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0余万替人“摆平”问题

  身为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居委会主任,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二十余万元的财物,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
  吴某任安庆市大桥街道办事处吴嘴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期间,一家公司需要在其社区范围内建设水产大市场,但是该公司征地用地违反了相关规定,当地群众因未拿到征地补偿款,出面阻止该公司的施工。为了顺利施工,该公司先后送给吴某20万元及价值5100元的烟酒,吴某则利用职务关系,为该公司做群众工作、解决矛盾。吴某将上述20万元现金用于家庭装修、借给他人、购买电动车等。2009年11月27日,吴某主动到安庆市纪委投案,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了赃款20万元及烟酒折款5100元。
  该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太湖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犯受贿罪,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太湖县检察院指控吴某犯受贿罪不妥。因某公司违法占地受到查处,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吴某阻止该公司施工,而吴某收受贿赂,却帮助其做群众工作,与政府此时的要求相反,故不能认定吴某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吴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前退清了全部赃款,系初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作者:王村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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