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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寻仇”捅死他人一审获得徒刑

被告人张某邀朋友在一家KTV为其“庆生”,期间与KTV服务员汪某某发生纠纷。事后张某持刀“寻仇”,错将来KTV消费的王某当作汪某某,将王某捅伤至死。10月25日,迎江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62346元。
  2012年5月18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安庆市一家KTV 与其朋友过生日。张某进入包厢时,汪某某要求其缴纳押金,张某遂与其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张某随即跑出KTV。后在民警赶至现场处警时,张某再次来到“KTV”,因看见被害人王某与汪某某衣着体貌相似,遂取出挂在腰间的钥匙串,打开钥匙串上的水果刀,持水果刀追赶王某,在一包厢旁用刀捅伤被害人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被天后宫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案发后,该家KTV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KTV”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人31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张某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胡毅杰 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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