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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贷款助人 岂料本息难追

吴某与吴某富既是朋友又是老乡,关系一直非常好。为了帮朋友,吴某富贷款助人,结果朋友却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吴某富只好将朋友告上法庭。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债务人吴某偿还债权人吴某富借款本金5.5万元。
  2007年,吴某以做工程为由,反复请求朋友及老乡吴某富帮忙借款。吴某富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从太湖县龙山信用社贷款8万元,然后将该款全部转借给吴某。贷款到期后,吴某富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吴某却未向吴某富偿还全部借款。2010年3月,吴某出具内容为“今欠到吴某富人民币捌万元整”的欠条一张,期间吴某仅偿还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有5.5万元未予偿还。吴某富多次催要未果,只得将吴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吴某偿还借款5.5万元及相应利息。
  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凭据,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但对吴某富请求吴某从贷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该笔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故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吴某偿还吴某富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从吴某富向法院起诉时计算。作者:周峻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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