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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搞“小钱”花 居然抢司机

一个17岁和一个16岁的两个未成年人,为了搞点“小钱”花,居然抢劫出租车司机,虽然抢劫数额较小,又是未成年人,但大观区法院仍然认为他们已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罚款数万元。面对这样的判决,两人悔之晚矣。
  2012年4月21日晚杨某(17岁)与林某(16岁)俩人因身上没钱,由杨某提议抢出租车司机,后杨某从自己的一个朋友处借来一把折叠刀。当晚23时许,杨某和林某在城区体育场双井街下坡处上了出租车。上车后杨某要司机开往狮子山公园方向,当车子行驶到公园附近的一条小路上,杨某让司机停车,用左胳膊从后面勒住司机徐某的脖子,右手拿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并要司机把钱拿出来。司机徐某挣扎反抗,开车门逃离出租车,林某将车内一部黑色金立牌GN105型手机拿走,两人随即逃离现场。该手机后由被告人林某以300元价格出售。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立牌GN10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02元。
  有了第一次的甜头,便有了第二次。2012年4月30号晚,两人商量一起出去抢劫出租车司机。23时许两人一起来到安庆市集贤南路白鳍豚天桥附近乘坐黄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到狮子山公园门口时,杨某要司机往袁柏村里面的村公路走,司机不愿意去,就调转车头,让俩人下车。杨某示意林某开始抢劫,林某随即用左胳膊从后面勒住司机黄某的脖子,右手拿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叫司机不要动,把钱拿出来。杨某便对司机进行搜身,共搜得现金430元。被告人杨某分100元给林某,自己得330元。后两人下车逃离了。
  此次作案后的第二天,他们被我市警方抓获。大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劫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韩顺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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