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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为只鸭子起冲突 判赔四百真不值

  一只鸭子,价值不过二三十元,占某与邻居黄某夫妇为了它竟大打出手。近日,太湖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夫妇赔偿占某医疗费、交通费、簸箕等损失573.51元的70%即401.46元。
  太湖县百里镇的占某与黄某夫妻是多年的邻居。因一只鸭子的归属,黄某与占某发生争吵,黄某将占某的簸箕扔进了池塘,双方继而发生纠打,纠打致占某倒地,后黄某的丈夫叶某在拉架过程中再次将占某推倒在地。此次纠纷经太湖县百里镇派出所出警处置,太湖县公安局对黄某进行了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占某后被送往百里镇卫生院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463.51元。占某诉至本院,要求黄某夫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70.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赔偿,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为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冷静处理,直至发展到互相纠打,二被告在纠纷中推倒原告,并将原告家的簸箕扔进池塘水中,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具有较大的过错,太湖县公安局也因此依法对黄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所以,对原告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黄某夫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占某对于纠纷的引发和扩大未能冷静客观的处理,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在本次纠纷中占某应获得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463.51元、交通费50元,对簸箕损失法院参照市场价格以及折旧酌情认定为60元,以上共计573.51元。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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