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病在家休养失去工作,丈夫在外地工作却不给妻子生活费用,妻子无奈起诉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11月27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妻子起诉丈夫索要扶养费的家庭纠纷案件。
张女士今年45岁。1990年5月,张女士与李某结婚,1992年7月生下儿子小李。2004年张女士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即辞职在家养病。2008年,李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一开始,李某每月均向妻子寄出生活费,基本满足张女士的正常生活需要。2011年4月,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承诺离婚时可补偿张女士适当的生活费,但被张女士拒绝。此后,李某便很少与张女士联系,更甚少回家,只是每个月给住校的儿子寄去700元生活费。张女士生活随之陷入困境,不得已回娘家居住。2012年9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
但李某辩称,支付扶养费的前提是双方离婚,现张女士不起诉离婚,仅要求给付抚养费,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主张扶养费以离婚为前提。张女士因病失去生活来源,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张女士生活费800元。
作者:胡毅杰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