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道路二次开挖谁来“埋单”?
11月27日,本报刊发的《新修复的路面为何又要开挖?》报道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近期,记者就市民们提出的新修道路二次开挖究竟该由谁来“埋单”,以及主管部门如何对二次开挖道路进行监管等问题走访了相关部门。
【新闻内容】新修复的路面将要被二次开挖
11月18日,市民浦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称自今年10月开始,迎江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我市卫门口街进行为期一个多月的道路改造。市政部门在道路改造初期曾通知供电、供水、供气等多家单位到现场配合施工。然而,直到该道路的主干道以及各个岔路口路面工程结束之后,供电部门突然开挖人行道进行管道铺设。供电部门的这一施工计划,不仅延误了工程的施工进度,还将对已修复的岔路口路面进行二次开挖。而且这种做法既浪费资源,又给过往行人带来了不便。
记者就此采访了正在现场施工的市政部门和供电部门两支施工班组,以及横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记者获悉,供电部门开挖道路预埋管道,对道路进行二次破路是在所难免的。对此,横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孔主任表示:“由于供电部门预埋管道的施工方案未及时出台,才导致该路段人行道管道铺设工程施工时间的滞后。”
【记者调查】岔路口二次破路已完成
12月4日,记者再次来到了卫门口街。记者现场发现,供电部门在人行道预埋管道的施工工程已全部结束,该道路人行道现已全部铺设好了新的地砖。在采访中记者得知,供电部门在卫门口街岔路口的二次破路也已完成,并恢复了原状。
【市政部门】二次开挖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
12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迎江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该管理处的张主任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在对卫门口街进行路面改造之前,就在该路段张贴了通知,并同时告知了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以及辖区社居委。施工当天,这些单位都应到现场对自家管线设施进行看护,只有供电部门以‘该路段未铺设管道’为由没有派人到达现场。见此,我们再次通知供电部门,要求该部门先行在主干道上预埋过街管道,以便日后使用,否则将不会再允许开挖新修复的路面。供电部门接到这一通知后,才赶到了现场,并预埋了3条过街管道。”
张主任向记者介绍说:“这条道路施工改造包括主干道的改造以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改造等。按要求,我们在对主干道改造完成之后,还必须要将所有的沿途支线(过道)进行贯通。考虑到在对人行道改造时,可能会对岔路口的居民以及过往行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便先行将3条岔路口铺设了混凝土。工程的最后,就是对两侧的人行道进行修复。”
张主任说:“正当我们在道路南侧改造人行道时,供电部门在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突然在道路的北面开挖人行道。得知这一情况之后,我们立即进行了制止。经过双方沟通,供电部门开挖人行道预埋管道主要是为了将双井街的管线与卫门口街的管线进行贯通,以减轻卫门口街今后的用电负荷,满足今后城市规划的需求。考虑到这一情况,并且参照市政府关于‘道路施工期间,允许各相关部门进行埋设管线的同步施工’等相关规定,我们最终同意了他们这一做法,并对他们进行了时间上和埋设深度上的约束。同时约定,预埋管道造成岔路口路面二次破路所产生的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道路的恢复工作则由原施工班组进行。对我们所提出的要求,供电部门同意了。”
道路二次修复是否会对路面的质量造成影响?对于这一问题,张主任则表示:“岔路口路面铺设的材料是混凝土,而非砖块。此次破路并不会对路面的质量造成任何影响。且施工班组在对路面进行修复之后,我们还将进行验收,今后还要进行专项维修。我们对工程的质量有严格的要求。”
对于供电部门对已修复的道路进行二次开挖的做法,张主任则认为:“按照要求,供电部门应提前拟定好相关的施工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在道路改造时应先行与市政部门进行沟通。然而供电部门却在未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开挖路面,这一做法显然是违规的,同时也很冒险。”
而对于记者提出的“道路施工时,是否有监管部门进行干预”。张主任则表示:“在施工过程中,会有中标的工程监理公司,以及市建委、质监站等多家单位进行同步监管。”
【建委】道路未验收之前允许开挖
为此,记者又走访了市建委。市建委城市建设办公室一位陈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卫门口街道路的施工改造工程是市场行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监理的应是中标的工程监理公司。期间,建委及质监站也会对工程进行抽查监督。但各个单位的监督只是针对工程的质量、施工材料、道路路面等情况,而不针对其它问题。”
对于供电公司开挖路面造成新修道路二次破坏的情况,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所以,道路在未通过验收之前,都是允许进行再次开挖的。但开挖单位需要与施工班组进行协商,并要将路面恢复原状,通过验收即可。”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作者: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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