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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环保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012-12-6 11:21:1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安庆的机动车越来越多了。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00万辆。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市今年已经出台《安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实行“黄绿标”管理
  我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发。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新车注册先申请环保标志
  按照该《办法》,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进行核发。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市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户手续。外地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类车型现行的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同步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
未取得环保标志禁止上路
  该《办法》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另外,“黄标车”不能“想跑就跑”。按照《办法》规定,我市实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限行制度。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道路状况,划定黄色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限制通行时间。
  对于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带“黑尾巴”不得上路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仍未能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检测弄虚作假将受罚
  记者了解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对无资质擅自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上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环保检测的资格。
  另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确认排气污染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并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现场抽检或者在现场抽检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作者:闫树泉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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