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宿松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对申请人董某的户籍信息核查时,发现其身份证上的信息虽与网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相同,但与网上照片有所不同,存在较大疑点。经盘问,一起冒用他人户籍信息案件浮出水面。
2002年,宿松县孚玉镇女青年王某与湖北黄梅县刘某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办理了离婚。离婚后,刘某拒绝将户口提供给王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缺乏法律意识,王某未能及时将户口迁回宿松。 2003年,在福建打工的王某连续多日未能找到工作饿昏在地,被老乡何某救起,何某的家在宿松县陈汉乡。后来,两人在朋友的撮合下组建了家庭。一个月前,王某所在的服装公司安排其去越南工作。于是,王某专程从福建返回湖北黄梅县找到前夫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准备先将户口迁回宿松后再办理出国护照,此时她发现自己的户口已被注销。情急之下,一亲戚出主意说,董某的长相与王某相似,建议王借用董的一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到该县出入境管理大队申办护照。孰料,民警一眼就发现了破绽。
据悉,离婚妇女户口因长期空挂而容易被注销的现象在基层不同程度存在。公安部(2009)459号文件规定:“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相关个人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依据此规定,离婚妇女凭其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便可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及户口迁移等手续。本文上面提到的王某,可向前夫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补登户口申请,然后再办理迁移手续,而不该假冒他人身份办理护照。
作者:孙春旺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