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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起制贩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2-12-27 14:40: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安庆市首起制贩毒案件12月25日在潜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林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分别判处罚金;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林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徐某、竺某、程某、吴某、桂某、张某、肖某、王某等人交叉结伙,在潜山县梅城镇、五庙乡杨坂村、怀宁县高河镇、安庆市等地,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药品呋嘛滴鼻液、康泰克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贩卖;其中,刘某、林某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分别为87.91克、38.1克;竺某、吴某、张某、桂某、程某为刘某制造甲基苯丙胺提供帮助,并以牟利为目的,或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或居间介绍,或送货,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贩卖、制毒共同犯罪中,刘某、林某是犯罪起意,策划、组织、指挥者,是制毒的具体实施者、毒品所有者,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
  据潜山法院刑庭副厅长林秀丽介绍,毒品犯罪以前在该县偶有发生,均是吸毒人员从外地购买回来贩卖。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参与毒品犯罪人数多,有26名被告人;贩卖的冰毒是被告人刘某、林某利用药品呋嘛滴鼻液、康泰克作为制毒原料自己加工制造的,而且多名被告人参与制毒、贩毒,提供资金,购买原材料和化学制剂,并作为刘某、林某的下线为其贩卖。据了解,该案件是安庆市首例制贩毒案件。
作者:朱浩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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