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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不养老 八旬老妪讨说法

 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妪以小儿子入赘女方家庭后,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1月8日,安庆市迎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年过八旬的刘老太的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刘老太称,多年来她一直在长子及次子家居住,她的口粮田由二人耕种收益,兄弟二人为她提供生活费用。最小的儿子江某1985年结婚后入赘到女方家,刘老太多次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均遭到拒绝。为此,刘老太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其生活费300元、食用油20斤,并支付其外欠医药费及今后的医疗费等。
  法庭上,刘老太的三子江某辩称,因其已招到岳父家为婿,母亲在分家产时,相关财产均由其两个哥哥获得,却未分给自己任何财产,所以母亲的赡养义务应由两个哥哥负担。
  法官向江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母亲将其抚养成人,作为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子女入赘、出嫁及未分得财产而免除。经法院调解,刘老太与三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江某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140元,长子、次子每月给付刘老太260元,并每年给付油粮各20斤,特殊情况下老人所需费用由三人平摊。
作者:宜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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