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太湖县老城西门桥居民贺理朋来电:2011年7月,我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一家单位做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太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程老板应支付我4万元钱的损失赔偿费,但至今未兑现。
贺理朋说,他于2011年7月,受太湖县人胡学来的雇请,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一家单位从事户外架线安装工作。在一次工作中,不慎从5米高的电线杆上摔下,后被送往温州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3天,所花医疗费由工程老板胡学来垫付。
“后我多次找到胡学来,希望其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可未能如愿。”贺理朋说,由于他一直未拿到赔付款,2012年5月份,他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学来赔偿其40000元的经济损失。
贺先生说,太湖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我与胡学来达成了协议。”
贺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上,记者看到:“被告胡学来赔偿原告贺理朋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于2012年7月23日领取调解书时给付2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等字样。
贺理朋说:“这40000元损失赔偿至今未能兑现。”
对于贺理朋反映的情况,记者多次联系胡学来,一直未果。元月17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受理这起案件的太湖县人民法院吴法官。他告诉记者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
太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位刘姓法官也告诉记者说,前几天,贺理朋已领取了20000元的损失赔偿。“由于贺理朋只向法院执行局申请了有关‘于2012年7月23日领取调解书时给付20000元’一项内容,故法院执行局只执行了这部分损失赔偿。调解书上“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那项内容,的确没有得到及时执行。”
1月18日下午,贺理朋再次致电本报热线,称他已经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法院依法执行该民事调解书中“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的内容。
作者:汪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