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立即禁止加多宝广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多宝广告不存在虚假宣传!”
近日在广州市中院举行的关于“加多宝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宣传”的听证会上,广药和加多宝两方的代理律师上演了一幕争锋相对的斗唇戏码。
作为眼下中国最有名的一对冤家,广药与加多宝的每一次遭遇都不乏火药味。
在历经商标争夺、渠道倾轧、员工全武行等多次交锋之后,此次听证会被视为是双方恩怨的延续,宿敌相见,自然分外眼红。听证会尚未开始,双方就已经在旁听席、改换法庭、座位数量等问题上大打口水战,会中,由于两方抗辩过于激烈,迫使法官不得不多次强调此次仅为听证会,还没有到实质性审理阶段。
本次交锋延续近三个小时,但广州中院并没有当庭裁决,而这也意味着双方的争斗在短期内并不会平息。
这是双方首次在司法诉讼层面就营销策略展开争论,而这一新争论点的出现,对于双方均投入巨资的节前营销影响颇大。此番广告诉讼PK战背后,掩藏着的是,双方对节前凉茶营销市场的奋力争夺。
听证会上,广药还向法院提出了“诉中禁令”的申请,要求加多宝停用此则广告,但这一申请举动引异议。
一句广告词引发的官司
诉讼起源于广药集团对加多宝广告词的不满。
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为由,起诉加多宝与其经销商广州南沙区某百货商店,并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诉讼标的赔偿。
随后的听证会上,广药集团的代理律师高劲松出具了山东多县市卖场打出“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用语的照片证据,并进一步向法院提出了“诉中禁令”的申请,要求立即禁止加多宝在其广告及产品包装上使用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语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此外立即禁止在其广告宣传及生产、销售的凉茶产品上使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词句。
在广药方面看来,加多宝铺天盖地地宣传“改名”,严重损害了王老吉的品牌商誉。“王老吉是商标也是品牌,”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倪依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5月和7月的法律文件已经确定王老吉商标权归属广药,而且现在红罐凉茶的装潢权归属法律上还没有做出判决,加多宝就说红罐凉茶已经改名加多宝,这是忽略基本事实,会误让消费者认为王老吉已经改名,我们认为这是不正当竞争。”
加多宝方面则当庭否认曾使用 “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并认为广药的“诉中禁令”申请书内事实不清、权利不明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加多宝的代理律师姚岚在庭上对广药出具照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对此,广药方面未提供进一步证据抗辩。
而加多宝方面承认使用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作为广告词,但是却认为此广告词“是描述事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加多宝为此提供了“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证书”等多份证据。
另外,姚岚还认为加多宝公司目前依然可以使用“王老吉”的商标。根据加多宝出具的2003年由广药和鸿道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显示,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至2013年1月19日,此协议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备案。
禁令申请背后的营销暗战
从广药的申请书和起诉状来看,此次诉讼,其手中的证据并不充分,但广药抛出此次诉讼的角度、时机和动机,却颇值得玩味。
“这是首例起诉我们‘虚假宣传’的官司。”加多宝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对记者说,在此之前,双方虽然一直大打营销战,但争斗只是停留在资金投入层面,并不会涉及司法程序。
为了争夺节假日集中的年末“营销黄金期”,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加多宝和广药集团便频繁投入巨资,开展黄金期的广告营销布局。
2012年11月,加多宝投入2亿元拿下《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独家冠名权;11月18日,加多宝和王老吉分别耗资8600万与6080万元获得“新闻联播”的广告播出位;随后,王老吉又摘下2013年央视新栏目《开门大吉》的独家冠名权,及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和《春节联欢晚会》的总冠名权,据外界猜测王老吉为此共耗资5亿,而加多宝也争锋相对地冠名了湖南卫视明星跨年演唱会。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2年下半年,加多宝和王老吉为了布局2013年年初春节期间的广告营销均分别投入了接近8亿元的巨资。而正是在春节临近,广告投入即将实现效果的时间点,广药对加多宝的广告词提出诉讼,并极力申请“诉中禁令”。
“诉中禁令”的目的在于,在实质争议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或预期发生,避免权利人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扩大。
而对于加多宝来说,“诉中禁令”可谓暗藏杀机,如果“诉中禁令”申请得到通过,那么案件没有得到裁决,但只要法院受理案件,加多宝之前投入的含有涉事广告语的广告都将被禁播,而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从受理此类案件到作出裁决,往往会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这将给加多宝的整个春节期间的广告布局带来沉重的打击。
加多宝对广药以禁令作为营销战武器的行为显然有所警觉,在听证会中,“诉中禁令”是否合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广药认为提出诉中禁令申请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2条 “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姚岚则认为,这一法律条款是针对“先于执行”的规定,而不能作为“诉中禁令”的法律依据,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只在商标法、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使用这种禁令,在针对虚假宣传案上未有过先例。而且“广药的诉中禁令申请书内事实不清、权利不明确”,法院应该予以驳回。作者:覃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