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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股金”不给入股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2013-1-31 16:32:1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章小琪与金志军系朋友关系,两人决定共同出资组建公司,经营汽车销售业务,金志军以收取股金的名义收取了章小琪现金60000元。但随后金志军在组建安庆市精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却将章小琪排除在股东之外,并且拒绝返还已经收取的股金。于是章小琪诉至大观区法院,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经查明: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4月9日,金志军以合资开办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分两次向章小琪一共收取了60000元人民币。2011年4月19日,安庆市精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金志军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注明为金志军和第三人祝满意,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00元,其中金志军出资60000元,祝满意出资40000元,章小琪并没有被列为股东。一年后,章小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向金志军表示要求退股,但遭到了拒绝。
  大观区法院29日审理后认为:金志军虽然以入股名义收取了章小琪60000元人民币,但是安庆市精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并没有将章小琪登记为股东,也没有关于章小琪以隐名出资身份出资的书面或口头约定,股东资格应以登记为准,章小琪不是该公司股东,故章小琪要求返还股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金志军返还原告章小琪人民币60000元。(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作者:许鑫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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