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20000元。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判决:判令刘某给付张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诉讼费2300元。履行期满后,刘某分文未付。
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虽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但被执行人刘某一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且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出租,规避法院的执行,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按判决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曹庆党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