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疏忽病史投保人带病投保获理赔
2月2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于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作详细询问,虽然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但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保险金10万元。
2012年1月,李某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自己,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费年交5000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被告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李某当日缴纳了首期保险费5000元。同年6月,李某因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同年7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保险公司隐瞒了在2011年已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在此之后向保险公司做了针对性的投保,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未依据法律规定和被告事先拟定的询问表格对原告的身体健康情况作详细询问,也未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基于保险人的询问而产生,法律并未规定投保人的主动告知义务。因此案被告未就投保书所列事项向原告进行详细询问,故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告知其病史,责任不在原告,因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作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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