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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上午,一名浙江湖州籍驾驶员徐某因在实习期内未粘贴实习标志,被安庆高速三大队民警查处。 当日上午9时许,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沪渝高速安庆北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EC58**桑塔纳3000型轿车驶入收费站,坐在副驾驶室的人顺手将方向盘拉了一把,而驾驶员眼睛紧紧地盯着前方。 经检查发现,徐某2012年12月25日才获得驾照,尚处在实习期内,按规定应在车后窗张贴实习标志,但她显然没有这么做。民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以徐某罚款100元。作者:汪美玲 卢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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