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淑珍因受贿一审被判十年
原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副厅级)余淑珍涉嫌受贿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7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刘金山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3月8日上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余淑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在案扣押被告人余淑珍退缴的赃款43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09年8月,被告人余淑珍在担任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各类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4100元。
庭审中,被告人余淑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省纪委对其调查期间,除主动交待了组织上掌握的受贿事实,还交待了未被掌握的相关受贿事实,被告人从案发至庭审均能认罪悔罪,且已退清全部赃款,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淑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41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余淑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和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依法对被告人余淑珍从轻处罚。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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