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各执一词,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工伤的认定。3月4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确认自用工之日起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被告张化经汪虎介绍到原告红辉贸易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化在一次开启单位大门时,被驾驶进入大门的汽车撞伤。张化受伤后向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张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红辉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向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化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公司认为,张化是汪虎所在的光明劳务公司派遣到原告处工作,张化与汪虎所在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化认为,他与汪虎所在的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自己仅是汪虎个人介绍到原告单位工作,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庭审中,原、被告对用工之日均无异议,应认定自该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化从事的是原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工作中也是接受原告的管理和监督,且该项劳动是原告为加强管理所必须的组成部分,故认定张化的用人单位为原告,即张化在伤害发生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毅杰 兵卉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