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父亲签订了一份一次性给付赡养费的协议,父亲因病住院后,因生活拮据要求儿子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遭拒,无奈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儿子支付医疗费5000元,每年给付生活费2000元。
刘老汉已逾七旬,早年丧偶,独自一人辛苦的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儿子小刘结婚后,在老婆的提议下,与父亲刘老汉签订了一份协议,表示一次性给付刘老汉5万元,之后刘老汉的生活起居生老病死均由小刘的妹妹负责。一直视儿子为掌上明珠的刘老汉,未作更多思索便与小刘签订了协议。
2012年8月份,刘老汉患脑中风后,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女儿刚刚工作,收入有限,而儿子给付的5万元已经所剩无几。刘老汉遂请求儿子给付适当费用,以备不时之需,但小刘认为赡养义务已经“买断”,该义务应由妹妹来负担,与他无关。刘老汉经再三考虑,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赡养协议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够以协议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免除,上述一次性“买断”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4月12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刘每年给付刘老汉赡养费2000元,并认定对刘老汉今后医疗费支出有依法给付的义务。
作者:毅杰 宏伟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