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怀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机制,根据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情况实行打分,对于分值在80分以上的在押人员,将有可能获得“轻判”机会。截至4月22日,该院共对140名表现较好的在押人员依法提请法院作出了从轻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2年10月30日,汪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06国道某处时,与相向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宣某受伤;汪某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将宣某送往医院,后宣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县公安局认定,汪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在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汪某表现良好,获得了90分以上的评价,怀宁县检察院遂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此项制度的推行极大调动了在押人员遵守监规积极性,感化教育在押人员,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起到推动作用。
作者:小友 诗平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