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受伤 为啥不受处罚?
原本涉嫌伤害,如今成了正当防卫。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强化人权保障,注重审查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葛某反抗不法侵害造成对方受伤的行为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的一天,潜山县梅城镇人许某为提高寄卖金项链的费用,邀朋友熊某、汪某一起找到开寄售行的葛某,强行向葛某索要1万元钱,被葛某拒绝。许某便与葛某发生争执并殴打葛某,遭到葛某反抗。熊某、汪某遂与许某一起殴打葛某头面部。三人又持钢管、瓶子追打葛某,造成葛某头面部位多处受伤流血。葛某跑至一商店后,从门前案板上拿起一把板刀,同许某等人对峙。许某又持钢管向葛某挥打,葛某在持刀反抗中将许某砍伤。经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葛某受轻微伤。2011年9月底,潜山县公安局对葛某取保候审,2012年6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潜山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许某等三人持钢管等物殴打葛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且处于连续状态,葛某在自己人身安全连续被严重危及时,在持刀反抗中致伤许某,其行为符合《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属正当防卫行为。2012年11月,检察建议撤销案件,2013年2月份,公安机关撤销了此案。
通过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许某等三名涉案人员的处理文书,潜山县检察院发现安庆市劳教管理委员会也认定葛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2013年4月份决定以寻衅滋事对许某、熊某分别予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此案而言,葛某为制止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致许某受伤,符合《刑法》上述规定。公民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作者:赵光 陈升华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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