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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被判一年徒刑

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被起诉到法院,审理期间,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在社区服刑难度系数颇大。5月10日,迎江区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安庆一些宾馆、酒店内提供场所、冰毒供他人吸食毒品。2012年3月25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4月2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期间,因被告人经法院依法传唤不能到案,迎江区法院于5月7日依法对被告人决定予以逮捕。5月10日,迎江区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就被告人杨某某能否被判缓刑在社区服刑,法庭出示了迎江区司法局的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通过走访调查杨某某的邻居,从人文出发,他们愿意杨某某在社区服刑,但当地司法所考虑到杨某某涉嫌毒品犯罪,在社区服刑难度系数颇大,为此迎江区司法局请法院酌情考虑,予以审判。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和赌博,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和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前科、自愿认罪,并综合考虑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后,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毅杰 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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