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否则过了一段时间再报警,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双方协调不好只能起诉到法院。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判?5月14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1年7月25日13时,被告方某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薛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对向刮擦,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原告王某(系薛某妻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诊断,王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骨缺损、右胫前动脉挫伤,事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该起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及时报案,在调查时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且现场证据已经灭失,故交警部门无法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原、被告双方无法就相关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至宜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某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3449.49元。
宜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方某及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薛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考虑到被告方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照及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薛某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规定等,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方某与薛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方某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作者:李元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