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充当新机 消费者维权难
5月22日,市民乔秋林来电:昨天,我在新昌电器光彩大卖场购买了一台单价为2200元的洗衣机,没想到商家送上门的却是一台摆放在商场内长达7个多月之久的样品(洗衣)机。我认为商家的这一做法属消费欺诈,希望相关部门予以关注。
【投诉人】购买新洗衣机,商家送上门的竟是样品机
乔秋林告诉记者说,5月21日,他在新昌电器光彩大卖场花了2200元钱购买了一台“三洋牌”滚筒式洗衣机,没想到第二天该商场派人送上门来的竟是摆放在商场内长达7个多月之久的样品机。“见此,我很气愤,认为自己被商家给‘忽悠’了。”
“对于这台送上门来的样品机,我很有印象。”乔秋林说:“早在去年10月份,我就在新昌电器光彩大卖场内看中了一款‘三洋牌’滚筒式洗衣机。为了记住这种样式,我还观察到这款洗衣机的标签上有一道痕迹。今年5月21日,我再次来到这家商场选购同一样式的洗衣机时,通过痕迹找到了去年10月份在该商场陈列的那款滚筒式洗衣机的样品机。”
乔秋林说:“由于我知道该样品机在店内摆放了很长一段时间,为了防止商家将样品机卖给我,我再三向导购员要求,不要将这台样品机发给我,导购员当时也表示了同意。既使这样,还是不放心,我又用圆珠笔在商场样品机的标签上另做了记号。”
“5月22日上午,商场工作人员将洗衣机送到了我家,并进行了拆封安装。在安装的过程中,我发现,店方送到我家的竟然还是那台被我做了记号的样品机。”乔秋林说,这让他十分气愤。于是打电话给商家。“他们一开始矢口否认,当我告知‘在样品机上做了记号’后,商家才不得不承认了此事。”
经过双方的协商,该商场表示愿意对样品机作价200元差价进行补偿,或是为乔秋林更换一台新洗衣机。对此,乔秋林则表示不能接受。乔秋林认为:“商家的这一做法,实际上就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认为商家应该对这种做法作出相应的赔偿。”
【商家】新洗衣机缺货,消费者可换可退但不予赔偿
5月22日下午,记者随同乔秋林一起来到了新昌电器光彩大卖场。对于乔秋林所反映的情况,该商场一名导购员向记者解释说:“当时这名顾客确实告知了我们不要样品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导购员和发货员没有沟通好所致。由于当时我们仓库内4台洗衣机已经被其他顾客预订了,一时缺货,仓库发货人员为了省事,便将店内的这台样品机送到了消费者(乔秋林)的家中。”
这名导购员说:“随后,我们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案,但该消费者却并不同意,对此我们也没有办法。”
记者随后又找到了新昌电器“三洋牌”电器专柜代理商———安惠家电有限公司。对于乔秋林的遭遇,该公司一名王姓经理表示:“我们商场内的样品机都是作为新机销售的,质量上并无差异,只是消费者心里不舒服。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那么我们公司除了补偿差价和更换新机之外,还可以接受消费者全额退款。”
对于乔秋林提出赔偿一事,王经理则表示:“不可能,差不多就行了。你们要真想搞就去找工商部门,别想拿到一分钱的赔偿。”
【工商所】商家并不侵权,消费者“差不多”就行了
对于王经理这种坚决的“态度”,记者只得陪同乔秋林一起来到辖区同安工商所。
该工商所陈建军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规定商家不可以将样品机销售给顾客,而且商场的样品机只是陈列品,并未使用。那么说,商家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出售样品机给消费者的行为不能算是欺诈行为。“消费者以此维权并无法律依据。”
陈建军所长还告诉记者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双方在票据上并未标明‘非样品机’的字样,消费者缺乏相应的维权证据,就算商家已承认了样品机一事,也不能作为证据。”
而对于乔秋林所提出的赔偿和道歉一事,陈建军所长则表示:“商家已经很不错了,也提出了几种解决办法。你(消费者)差不多就行了,这事也没有调解的必要,你若要是想换一台新洗衣机,我倒是可以帮你打个电话。至于赔偿问题你找我们也没用,不行就打官司。而对于道歉,我也没有这个权利要求他(商场)。因为这事根本就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双方自己协商吧。”
对于陈建军所长的这一“说法”,乔秋林不能认同。他说:“这件事明摆着就是商家的过错。如果不是我留心,那么商家的这一欺骗行就得逞了。我认为,要求商家为此作出赔偿和道歉并无不妥。”
【市消协】商家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有权索赔
5月23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对于商家这种做法,市消费者协会一名姚姓工作人员则表示:“既然消费者向商家说明‘不要样品机’,那么商家就应该诚信经营,而非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便将样品机送到消费者的家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的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一倍的赔偿。”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在遇到商家的这一侵权行为后,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那么其可以向辖区工商所求助,要求工商部门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消费者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由于辖区同安工商所在第一时间接受投诉时认为“没有协调的必要”。记者又将此事反馈到了市工商局消保科。该科的王科长在得知此事之后,要求辖区同安工商所再次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解。
当日下午,在同安工商所的组织下,乔秋林与商家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后据乔秋林介绍说,自己为了不遭受损失,同意退款。
【律师】商家侵权行为,消费者享有索赔权利
5月24日,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政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消费者所说的属实,双方经过口头约定购买新洗衣机,而商家却向消费者售出样品机,这种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侵权的事实。商家的这一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涉嫌欺诈销售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商场退换商品。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遭受财产损害的(如:交通费、通讯费等),则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图为商家送到消费者乔秋林家的样品机
作者: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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