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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逾期举证 法官当庭训诫

5月27日上午,枞阳县法院民三庭针对一起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采纳了原告逾期提供的证据后,对原告当庭予以训诫。
 
  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至法院,法院将该案的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至各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是5月26日。在5月27日上午开庭质证过程中,各被告均提出原告要按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供其常住人口登记簿来证明其系非农户口。原告提出,请求法庭给他10分钟时间,允许他当庭举证,提供常住人口登记簿。鉴于本案的常住人口登记簿系关键证据,为了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庭予以准许。但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诉讼,应当知道逾期举证可能面临的后果,且本案因原告的逾期举证给法庭及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因此法庭在采纳原告证据的同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逾期举证行为当庭予以训诫。
作者:周会娟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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