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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制搭售保险 “捷信贷款”还有三大问题

  位于光谷金融港的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报记者王筝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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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指定捷信“自己”为保险受益人,专家称该条款无效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大学生身陷深圳捷信“信贷陷阱”一事又有新进展。曾在捷信办理贷款的肖明志(化名)昨日向本报表示,除了高额的利率和手续费外,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还要求借款人购买一份定期寿险,若借款人身故和残疾,指定受益人为捷信。

  记者在一位借款人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上看到,在第25项参加保险一栏,合同上并未给出选项,而是直接印刷上了“是”。后面备注内容显示:深圳捷信金融服务公司在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投保“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的1.1倍,广东捷信担保公司为合同项下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收益比例为100%。

  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官网显示,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是一款以担保公司或贷款人为投保人,借款人为被保险人,借款金额为保险金额,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障型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额为限,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那么,捷信这一行为是否涉嫌捆绑销售?捷信作为债权方,能否作为借款者的指定受益人?昨日,记者咨询保险专家和律师发现,捷信上述条款存在三大问题。

  是否涉嫌强制捆绑销售

  有专家称属于捆绑销售,也有专家称只能算霸王条款

  “合同上不给出选项,而是直接写上‘答案’,这是一种强制捆绑销售行为。”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温丽华认为,这种格式化条款可以理解为捆绑销售,且合同拟定方有义务将这一条款明确提示借款方,可在合同上用字体加黑、下划线等方式提示,也可口头提示,否则出现问题,拟定方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则称,尽管合同上直接写了购买保险,但并不算是强制购买,因为借款人可以选择不签。这其实是贷款方的一种自保行为,只能算霸王条款,“而且这种合同属于民商事领域,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如果万一打起官司,借款方几乎没有胜算的可能。”

  中意人寿有无在汉经营资格

  专家:保险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中意人寿在武汉开展业务是违规的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不能跨区域经营。记者了解到,中意人寿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合资寿险公司,目前在广东、江苏等10省市有分支机构,但在湖北并无分支机构。一保险专家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寿险投保人必须是在保险机构所从事业务区域内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的,才有可能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中意人寿在武汉开展业务是违规的。”该专家称,“中意人寿向武汉的大学生销售团体定期寿险,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债权人能否成保险受益人

  专家:没签保险合同,仅在贷款合同上进行约定,这种保险条款无效

  根据此前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赔偿金不能用于债务偿还,债权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对此,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表示,贷款方要想为借款人买寿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寿险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的至亲,且被保险人出事后获得的赔偿金只是安慰金,并不能用来偿还债务”。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专家表示,上述情况成立必须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字同意,允许提供贷款的公司为自己投保,且将其指定为身故受益人。

  曾在捷信办理贷款的肖明志说,“签贷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有注意到有保险费这一项,也没有签过保险合同。”

  “仅在贷款合同上进行约定,这种保险是不成立的。”该保险专家表示,如果双方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担保公司可以作为借款人身故的受益人。但全残的受益人必须是借款者本人,不可能为担保公司,“从这一点来说,这一保险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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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信并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

  此前,捷信曾对外宣称,已经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借款人若违约不还款,将因此产生不良贷款记录,影响今后的个人贷款。但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获悉,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接入到人行征信系统中。也就是说,捷信的借款违约人目前暂不会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人行广州分行工作人员称,有无接入征信系统要看该公司有无贷款卡。但截至昨日发稿时,捷信方面没有给出任何回应。

  “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接入到人行征信系统中,部分地区正在进行系统的调试,未来会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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