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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为营利 被判徒刑并罚金

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开设赌场,此案经太湖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6月4日,被告人汪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2年6月,宿松县农民汪某邀约李某、黎某等人(均已判刑)到太湖县合伙开设赌场。由汪某负责组织人员参赌和分配抽头红利,李某负责寻找场地,黎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从6月22日开始,汪某等人在太湖县周边乡镇租用民房,多次组织十余人采用“推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数十万元。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7月13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名,扣押赌资七万余元。汪某闻讯潜逃,后迫于法律威严于2013年2月5日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主动退交赃款十万元。

  鉴于被告人汪某投案自首,主动退交违法所得,法院遂从轻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黄昌华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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