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生活在一起,没有领结婚证,分开时孩子该归谁扶养?6月3日,枞阳县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处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1992年7月,原告杨某、被告查某在外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26日未登记便同居,1996年7月8日生育一女孩。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7月22日,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的父亲劝解时,遭到被告的毒打。随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原告要求由自己抚养小孩,被告依法承担小孩扶养费;被告要求由自己抚养小孩,并由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进行了调解: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通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岁为止。
作者:江国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