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已成年赔偿责任由谁担?
未成年人打伤他人,在法院执行阶段已满十八周岁,此时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6月21日,迎江区法院依法执结一起该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2年10月,李某(时年17岁)将张某殴打致伤。2013年1月,张某将李某及监护人李某某告上迎江区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计1.1万元,李某的监护人李某某在该被告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之后,李某及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张某向迎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查询银行,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一时陷入僵局。近日,执行法官发现李某监护人李某某名下有大量银行存款,遂依法划拨。
李某某得知后,情绪激动,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李某为未成年人,而案件判决执行时,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理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当扣划其银行存款。面对李某某的质疑,执行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执行法官多方查证,李某现为无业状态,亦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属无经济能力,由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听了法官的说法后,李某某对法院扣划其存款的执行行为不再表示异议。
作者:杨善龙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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