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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接转招嫖电话 协助卖淫缓刑二年

裴某某经他人安排在一大酒店房间接听酒店内住客电话,负责将住客的嫖娼需求转达给他人,并多次帮助他人介绍卖淫女到酒店从事卖淫活动。7月5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对被告人裴某某(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2月20日至3月3日,陈某某(已判刑)在安庆市市府路154号2栋1号门面经营一家无名美容院,汪某某(已判刑)在安庆市孝肃路一大酒店承租了一房间,二人共同组织彭某某、黄某某等多名女子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裴某某经陈某某、汪某某的安排,在大酒店一房间接听酒店内住客电话,负责将住客的嫖娼需求转达给汪某某或陈某某,先后多次帮助陈、汪二人介绍彭某某、黄某某到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有时代收卖淫女上交汪某某的卖淫款。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同年3月3日,裴某某接到该酒店住客吴某要求嫖娼的电话后,通知汪某某,汪遂联系陈某某,陈随即安排彭某某为吴某提供性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合吴某要求,二人发生争吵,致案发。
 
  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该违法所得已随案移送至迎江区法院。
作者:胡芳 毅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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