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借了10万元,并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对这种民间借贷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利息的做法,法院会支持吗?7月9日,迎江区法院为此类案件给出了答案。
被告汪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金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金某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汪某,借款期限届满后,汪某并未按约定将1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金某,金某多次向汪某索要借款均未果。无奈之下,金某将汪某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汪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且案件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开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月利率5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故对超过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7月9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汪某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金某借款10万元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算得利息。
作者:叶兵卉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