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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花掉20万,却说不清支出用途

离婚时称一年花掉20万补偿款,但不能说明用途。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裁决呢?7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案件,并未采信该男子的主张,依法对该款项作出分割。
 
  高某(男)与杨某(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次年婚生一女,2006年双方共同建房300平方米左右。201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房屋面临拆迁,经与相关部门洽谈,高某与拆迁人达成协议:高某户获得安置房120平方米,另外货币补偿高某20万元,20万元补偿款于2011年12月底由高某领取。
 
  今年3月份,因夫妻不和,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婚姻的解除及共同财产120平方米房屋的分割均无异议;争议的问题在于,杨某提出对补偿款20万元进行平均分割,高某坚持该款已全部支出,现无钱可分。庭审中,法庭要求高某对20万元的支出作出说明,高某无法详细说明,只笼统说是用于家庭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于2013年3月提出离婚诉讼,距2011年底领取补偿款20万元,仅有一年3个月之余,高某主张在一年多时间内花光所有钱款,但对具体用途却不能作出说明,故在参照上年度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扣除家庭正常开销2万元后,对余款18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杨某分得9万元。
作者:周芸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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