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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开赌场牟暴利

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开设赌场,最终难逃法律严惩。1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汪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为达营利目的被告人汪某邀约李某、黎某(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在太湖县开设赌场。由汪某负责组织人员参赌和分配抽头红利,李某负责寻找场地,黎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自次日开始,每天在城西乡、江塘乡、晋熙镇范围内租用民房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十余人等采用“推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数十万元。7月13日太湖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名,现场扣押赌资七万余元。2013年2月5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退交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汪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作者:晓红 祝锋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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