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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揪扯受伤 却苦于无证据

原告在与被告在揪扯中受伤,但庭审时未能出示其受伤原因的相关证据。7月1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盖然性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
 
  2012年2月8日,身材高大魁梧的何某到较矮小的朱某家质问朱某为何放火烧了其露天堆放的树枝,朱某与之争辩,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揪扯;揪扯中朱某倒地,后经闻讯赶到的村干部劝解,何某离开现场。该民事赔偿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朱某随后到医院治疗,住院4天,伤情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1月,共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
 
  由于朱某未提供伤情系与何某揪扯中所致的证据,何某辩称,其曾与朱某发生纠纷,但朱某的伤情系自己倒地打滚撒泼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何某承认曾与朱某发生过互相扯揪、拖拽行为,且两人相比何某具有明显体力上的优势,故朱某被扯揪、拖拽身体受损伤的可能性较大;朱某的伤情为全身软组织损失,亦与揪扯、拖拽的行为形成的伤情相符。依照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推定朱某的伤害系由何某造成,推定何某为侵害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潘小红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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