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因滥伐林木被处罚,而处理该案的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在处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程序违法,结果“有理变无理”,最终输掉官司。1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县森林公安局对原告朱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1年8月6日,太湖县森林公安局辖区森林派出所接警称原告朱某砍伐他人山场树木。经现场实地查看,该山场权属存在争议,故待有关部门确定权属后再行处理。同年12月14日,该森林派出所对朱某在争议山场所采伐的林木进行检查并出具林业技术鉴定书,12月19日,县森林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2年10月24日,该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并送达朱某,10月26日才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10月29日又正式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月30日收取了朱某罚款三万元。
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森林派出所以县森林公安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县森林公安局先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办理,在刑事案件尚未撤销的情况下即启动对原告朱某的行政处罚程序,并且在该案转为行政案件处理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故认定县森林公安局办案程序违法。
据此,太湖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太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9日对原告朱某所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世华 祝锋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