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原告,收取保证金1万元,同时又奖励原告5000元。房屋未届租期双方解除合同,原告仍欠被告租金4500元。这几笔债权债务该如何认定?7月22日,迎江区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这起纷争。
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返还了租赁房屋,但被告却不如约返还合同保证金。于是今年5月份原告一纸诉状告到迎江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1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为租赁的是商业经营性门面房,当时被告为了搞活市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是三年,并给予了原告5000元的奖励金。原告在租赁期限未满三年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无权享有奖励金,应当返还给被告;另外,原告尚有三个月的租金共计4500元未支付,并因此提起反诉。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庭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取得联系,充分了解整个案件详情,从而总结出双方矛盾焦点所在,并以此为突破口,向各方言明利害关系、判决的可能结果及判决的诉讼成本问题,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支付被告三个月租金共计4500元,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万元,双方当场履行完毕。
作者:潘小红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