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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被电动车撞倒获赔精神抚慰金

几个月的婴儿,被电动车撞倒后受伤住院,不构成伤残等级,电动车驾驶人是否给付精神抚慰金呢?8月1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小雨(化名)是一个五个月的婴儿,2012年8月的一天,奶奶刘梅(化名)怀抱着小雨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时,被王强(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小雨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治疗,5天后出院,经诊断:头皮血肿,颅骨骨折。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雨诉至法院要求王强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小雨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王强辩称,因为被告不是故意造成原告伤害,且小雨没有构成伤残等级,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法院考虑小雨是几个月的婴儿,虽然伤情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结合小雨的伤情和年龄,最终判决王强给付小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诚心服判。判决刚生效,王强就主动要求将赔偿款给付小雨。
作者:汪雨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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