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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还租住着 就被悄悄卖给别人

  2010年,居民何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董某使用,一次性签订了5年合同。2012年5月,何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潘某,董某认为该售房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故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何某与潘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0年6月,何某将自己所有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董某从事茶叶经营,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董某为此对房屋进行了装潢。2013年6月份,董某接到一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而发送通知的是房屋的新房主潘某;原来2012年5月,何某已将房屋出售给了潘某。董某要求潘某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遭到潘某拒绝,董某遂以何某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何某、潘某两人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8月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何某与潘某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潘某向安庆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部缴纳的购房款归潘某所有;潘某对何某与董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异议,合同继续生效,董某自愿补偿潘某部分损失。
作者:汪雨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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