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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了三斤鱼罚金六千元

2013年8月19日,迎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安庆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单处罚金三千元,作案工具电动机、电网等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柯某某在长江禁渔期内,在长江池州段江口水域,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电网渔具捕捞方法,捕获杂鱼三斤。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钱、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法院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作者:祁隽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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