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7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偿还欠款3万元,保证人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9月,陈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约定年底还清欠款,吴某为陈某借款提供担保。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3万元,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观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对被告陈某、吴某依法送达了法律文书,陈某、吴某也出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陈某偿还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吴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约定为借款提供担保,且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吴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请求被告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某应承担3万元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王健 江楠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