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咬”伤行人 责任归谁?
9月5日上午,市民傅先生来电:在我市玉虹街2号国元宾馆门前,有一窨井,该窨井盖上有一根锈蚀的钢筋向上翘起,似如“倒挂刺”。今年7月19日晚,我路过国元宾馆门口时,由于天黑,一脚踩到“倒挂刺”上,血流不止。事后虽找了该窨井产权单位进行交涉,但一直难讨合理的说法。
【市民反映】
路上行走,窨井盖刺脚受伤
傅先生告诉记者说,今年7月19日晚上,他路过玉虹街2号国元宾馆门前时,一不注意右脚踩到窨井盖上,结果被一根似如“倒挂刺”的钢筋给戳伤。“当时国元宾馆灯是亮着的,于是我就一瘸一拐地走到宾馆,受伤部位一直流着血。”
“我妻子闻讯赶来后,将我送到医院。医生当即清理了伤口,并给我打了破伤风针,但脚背仍然十分疼痛,右脚肿得很厉害。”傅先生说,在医院治疗期间,医生通过仔细检查,发现他的右脚大脚趾与二脚趾之间,有一块碎骨。“当时医生称问题比较严重,需要进行手术。”
“手术后,医生递给我一块纱布,上面有一块碎骨。”傅先生说,这是医生从他右脚里取出来的。“8月21日,为了不耽误工作,我办理了出院手续,期间共花了6000多元钱的医疗费。”
傅先生说,由于受伤处还有炎症,他每天还要到住家附近的卫生所打点滴消炎。
【产权单位】
只给予一些补偿,不承担全部责任
“后据了解,导致我受伤的窨井产权单位是安庆供水集团。”傅先生说,虽然医生叮嘱他近一段时间不要乱走动,但为了讨说法,他还是找到了安庆供水集团。这家单位还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确认是他们单位的窨井,并将此事交由该集团下属单位———安庆供水集团售水分公司负责处理。“但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只给予一些补偿,不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傅先生反映的情况,9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玉虹街2号国元宾馆大门前。傅先生拿出一根锈蚀的钢筋告诉记者说,就是这根钢筋刺伤了他的右脚。
对于傅先生的遭遇,国元宾馆一位苏姓经理给予了证实。苏经理说,当天晚上,傅先生确实被窨井裸露的钢筋刺伤了右脚,后来,安庆供水集团还专门来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因为这窨井里是自来水水表,经常有抄表员将井盖打开,抄写表上数字。”
苏经理说:“如果抄表员及时处理这一安全隐患,也就不会出现傅先生右脚被‘刺’的事情发生。”
“当时,安庆供水集团保卫科郑科长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傅先生说,可之后没有人给他一个合理的“说法”。“虽然我的脚伤还未完全好,但为了讨个合理的说法,我多次找到安庆供水集团,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只承担部分责任。”
9月5日上午,记者为此来到了安庆供水集团。一位郑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在接到傅先生的反映后,他们单位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这件事目前已由安庆供水集团售水分公司负责处理,你(记者)可以去售水分公司了解情况。”
随后,记者来到安庆供水集团售水分公司。该公司一位程姓负责人对傅先生反映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一位江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导致傅先生受伤的窨井里有水表,而水表是提供给附近一用户使用的。“根据《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该水表用户有承担表井内计量水表管理责任;另外,傅先生是在夜晚行走时,不小心踩到‘倒挂刺’的钢筋上受伤的,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傅先生用于治疗和误工等费用应由三方共同承担。我们愿意承担傅先生部分费用,但这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对于安庆供水集团售水分公司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傅先生不能接受。
【律师】
产权单位应赔偿傅先生相关费用
记者为此咨询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金律师。金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傅先生因夜晚行走时,不小心踩到‘倒挂刺’的钢筋上,他本人是没有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由此安庆供水集团应该赔偿傅先生相关费用。”
图为刺伤傅先生窖井盖上的钢筋
作者:汪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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