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方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赃款一万余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在任阜阳监狱监管监区副监区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服刑人员李某、童某、马某、韩某、王某某及服刑人员翟某某、魏某某亲属等现金人民币一万余元,为服刑人员李某、童某、马某、韩某、王某某等申报表扬、记功、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等各种奖励,将魏某某调入监管监区,并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徇私舞弊为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李某、童某、马某、韩某、王某某、翟某某申报减刑。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自己在职务、级别上得到该监狱原党委书记夏某某的关照,多次向夏某某行贿,共计贿赂夏某某现金人民币一万余元。监狱工作人员李某、谢某、张某、季某、张某某、王某为了在职务、级别上得到夏某某的关照及感谢夏某某的关照,通过被告人方某某与夏某某联系、沟通,让方某某代李某等6人向夏某某转送现金人民币两万余元。
太湖县法院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杨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