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娱乐场所娱乐,因对服务员不满意,竟然毁坏财物,殴打他人。18日,被告人辛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辛某伙同陈某等人到太湖县某娱乐公司娱乐。在该公司KTV包间内,辛某等人点了四名女服务员提供服务。辛某对其中一名陈姓服务员不满意,便叫其从包间里出去。过了一会,辛某发现该服务员还在包间内,非常恼火,便将该包间内的一台45英寸的电视机砸坏。并追到另一房间内将陈某和另外一名服务员各打了一耳光。经鉴定,损坏电视机价值7000余元。
案发后,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从轻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昌华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