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病入住医院,但对产生的部分医疗费其本人及近亲属却拖欠不付,院方经多次与其近亲属联系无果后,向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21日,迎江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6014.15元并赔偿相应的占用床位的损失。
2012年8月29日,被告陆天因“突发右侧肢体瘫痪伴不能言语半天”入住海军安庆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大面积脑梗塞”。被告住院后,医院给予其吸氧、抗血小板聚集、稳定斑块改善循环及营养神经、缓解脑水肿、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病情出现好转,医院通知被告的儿子办理出院手续,并告知其病情及欠费情况。2012年12月12日,陆华(原告称其为陆天的儿子)在出院通知上备注“病情情况已了解,但相关费用子女无力承担”。2012年12月25日,医院为被告结算了住院期间的费用,但被告一直未离开医院。截止该日,被告共计发生医疗费10014.15元,扣除预缴费用4000元,尚欠医疗费6014.15元未支付。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的儿子、父亲及其工作单位联系,均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身患疾病而入住医院,双方由此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给予被告医疗救治,被告应当支付所欠的医疗费。庭审中,原告出具了医疗费明细清单,故对医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医疗费6014.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由于被告未办理出院手续而继续使用病床位,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该项损失按每天21元计算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应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江发 周国庆